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实施办法
第一条各类档案鉴定、销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等,作为我校鉴定、销毁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主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校史与档案馆负责人、档案工作人员和归档单位等组成鉴定小组,根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对已到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作出鉴定,由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条经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需要销毁的,编制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档案鉴定小组将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五条销毁档案时,档案鉴定小组要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人或部门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作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第六条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永久保存。
第七条电子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参照国家关于电子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档案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