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档案查阅
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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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馆档案利用范围分为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两部分。利用方式为查阅、咨询、复制等。
第三条凡属开放范围的档案,持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以在档案馆查阅、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1.因私查阅:
个人查阅本人档案,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原件、本单位介绍信等证明身份及查阅目的的材料;代理人前来办理,须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
2.因公查阅:
⑴校内单位查阅本单位归档的档案,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档案查阅审批表(申请查询单位负责人签字,无需校史与档案馆负责人签字);校内单位查阅非本单位归档的档案,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档案查阅审批表(查询单位负责人及校史与档案馆负责人签字)。
⑵校外单位查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本单位介绍信、档案查阅审批表(由相关归档部门负责人及校史与档案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未开放档案涉及学校未公开事宜,属于控制使用范围档案,查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馆藏档案原则上仅限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特殊需要借出,校内人员需要填写档案借阅审批表,经借阅单位及校史与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阅时间不超过两周,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馆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检查案卷有无损坏,文件是否齐全等,并进行归还登记。校外人员限在档案馆内查阅,概不借出。
第六条利用者如需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且只许在档案馆内进行。
第七条利用者应自觉遵守档案馆有关规定,必须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随意传播、损坏、涂改、复制、上网、转借和丢失等,违者将根据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查档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保持整洁。归还时,由档案人员检查无损、无缺后办理归还手续。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4年5月7日